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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第三节

三、我国的宪法与法律部门

1、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

(1)党的领导原则。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,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障。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。

(2)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。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。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

(3)人权保障原则。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。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,都是最重要的人权,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、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、公民在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。

(4)法治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。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是"科学立法、严格执法、公正司法、全民守法"。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

(5)民主集中制原则。我国宪法规定,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国家行政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,对它负责,受它监督。

2、我国的实体法律部门

(3)刑法

①刑法是规定犯罪刑罚的法律规范。我国刑法的目的和任务是惩罚犯罪,保护人民,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,保障国家安全;

②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、罪行相适应等基本原则;

a.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,依照法律定罪处刑;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,不得定罪处刑;

b.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,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。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;

c.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,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。

③刑法规定了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、死刑五种主刑以及罚金、剥夺政治权利、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